Q: 因擔任前公司的人頭負責人(有限公司)
公司資料及大小印鑑都不在身上
這間公司只有兩個人, 我+股東一共兩人
目前因為轉職, 想辭任負責人身分
但前公司不理不睬, 不知道該怎樣處理較為有效且正式
日後不會有糾紛出現 (要訴訟也可)
感謝協助!
A:
周O泰,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1.您可以代表前公司訂期召集股東開會來改選董事,就算前公司其他股東不理不睬,您應該保留召開股東會議的通知書面,作為以後爭執的證據。
2.因公司與負責人(董事)間本是委任關係,您可以隨時寄送存證信函與前公司,以表達終止委任關係的意思表示,並將之保留作為將來爭執的證據。前公司於收受存證信函後,本應召集股東開會,以選任公司董事。如前公司仍不理不睬,尚未變更負責人登記,由於您仍是前公司董事,將來還是有法律責任,尤其,倘前公司有欠稅情事,您還是會被限制出境。
3.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您不願意擔任前公司董事,也擔心前公司的經營狀況,另名股東未有改選董事的作為,彼此理念不合,正可以說是前公司經營顯有困難,為此,您可以聲請法院裁定解散前公司,如此,您的責任就不會無限擴張。
4.查聲請法院裁定解散公司的案件,不當然一定委由律師辦理,只是律師掌握法律程序,撰寫書類,較能取得法院解散公司的裁定。
5.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上,敬請查照。
順頌商祺
林衍鋒律師
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
02-232790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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