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77年停業,96年被廢止的有限公司清算,公司跟國稅局都沒有當年的資產負債表,可以清算嗎?
另公司名下還有一間不動產,當年是由負責人購買登記在公司名下
其他股東理解這個情況,如何不參予剩餘財產分配?感謝回覆
A:
您好:
依據最高法院判決的一致見解「公司之解散,其法人人格並非即告消滅,必須經清算程序,俟清算完結後,始喪失其人格」(最高法院75年台抗字第385號裁判、同院75年台上字第2098號裁判),併同最高行政法院見解「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若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其法人人格自未消滅」(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判字第625號裁判),如公司已經合法清算完結,所述公司之法人格已屬消滅。
又所述公司名下既依法登記有一不動產,依據民法第758條,第759-1條規定,所述公司推定適法擁有不動產所有權,不因其他股東有何理解而異。除非經前述適法推定經過推翻,並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否則該不動產仍屬所述公司所有,清算人依法應將該不動產納入清算範圍內,否則清算人即應負有相關民刑事責任。
以上所述,敬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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