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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刊登面交二手物品,衍生公然侮辱及毀謗


Anonymous 發問於 2018-11-11 | 彰化 | 其他

Q: 本人為賣家在網路與人協議面交二手物品,本人與買家面交時有請買家檢查二手物品是否正常,當下檢查後未發現任何問題,買家付款後把東西帶回,卻於一小時過後聯絡本人,說東西有瑕疵要退貨,並且在網路上面散佈本人賣瑕疵二手物品,是個騙子,說我經濟有困難才這樣做,請問對方是否構成公然侮辱以及毀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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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人為賣家在網路與人協議面交二手物品,本人與買家面交時有請買家檢查二手物品是否正常,當下檢查後未發現任何問題,買家付款後把東西帶回,卻於一小時過後聯絡本人,說東西有瑕疵要退貨,並且在網路上面散佈本人賣瑕疵二手物品,是個騙子,說我經濟有困難才這樣做,請問對方是否構成公然侮辱以及毀謗?



您好,

按刑法第310條規定:「(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三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承上,依您所述,對方散布的資訊若有不實,即可能構成上開犯罪。但若您有意提起刑事告訴,仍建議就商品交付時的狀態、面交與檢查商品的過程......等事項,提出相關事證,以善盡舉證之責,俾便有關機關偵辦。

黃士洋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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