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依強執法113準用51,違反查封行為的處分效力採相對無效說。如果債務人於其不動產遭查封之後,仍將其移轉登記予第三人,第三人得否主張善意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據以對抗債權人?
A:
您好:
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意旨:「查封」係屬公法上之處分行為,其效力不待於登記即發生,任何人均應受其拘束。若不動產經法院依法查封後,該不動產之所有人即執行債務人再將該不動產移轉登記於他人,他人復移轉登記於他他人,而執行債權人對該他人、他他人主張該移轉不生效力時,該他人、他他人不得依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主張其受移轉應受保護,執行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訴請該他他人、他人塗銷其受移轉登記,回復實施查封時之登記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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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昭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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