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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扣薪


王OO 發問於 2018-11-01 | 新竹 | 其他

Q: 請問律師:之前在原單位已執行扣薪三分之一 今年開始調動單位後 執行命令改成只留個人生活費的1.2倍 導致扣除超過一半 因為導致生活困難想問如何提出要求比照以往辦理或是提出有失公平之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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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107年6月施行的新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可知,現行法係依據個案判斷扣薪之數額,已非以往固定扣薪三分之一。
因此,你可以提出證明,就你個人的身分、有無住所、身體狀況等等「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費用是大於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的數額,讓法院審酌是否有提高之必要。另外,若你有扶養親屬,原則上每個受扶養親屬亦可酌留最低生活費的一點二倍之數額(但仍要考量扶養義務人平均分擔扶養費),當然你也可以提出個別受扶養親屬的資力狀況、目前身分、身體狀況、有無住處等資料,讓法院認定個別受扶養親屬的合理扶養費用是否有提高之必要。

以上回覆提供您參考

陳昭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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