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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這樣的情況可以算曠職算嗎?

這樣的情況可以算曠職算嗎?


黃OO 發問於 2005-12-15 | | 資訊科技業

Q: 請問大律師:
如果員工沒來上班,但都無提出請假也連絡不到他,可直接以曠職算嗎?
情況~~
因為員工只說生病,自11初來上了4天班之後,
就一直說在住院,但並沒有再提出請假,完全和公司失去連絡,
連絡他的家人也都找不到人,這樣的情形持續到12月目前為止,
這樣可以直接用曠職7天直接辦理這個員工離職、退保嗎?
需要先寫存證信函或書面通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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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據勞基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您員工的情形可能符合本條第一項第四或第六款的情形,本無預告期及資遣費的問題,但您知悉已經過三十日,故倘若您還是欲以此條終止契約,日後員工若加以主張,還是有預告期、資遣費相關費用的問題。
此外,您尚可選擇利用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此款事項來資遣員工。但此時您需依勞基法第十六、十七條的規定給予預告期及資遣費。
此外,建議您以存證信函的方式通知對方,以保留證據,省卻日後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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