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司預計販售一款零食,包裝上的產品吃相圖,係將產品裝在北歐品牌的花紋盤碟上,並重新進行商品攝影作為包裝上示意圖片來使用,是否有侵權與版權之疑慮?
A:
您好,
依照你所描述已經有翻拍盤子作為包裝上示意圖片之行為,只要會使消費者認為其係北歐盤子公司所生產或經其同意所製造,而產生混淆誤認之情形下,自有可能侵害其商標權。
但如是符合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盤子作為背景,而非作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商標,自得主張合理使用而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但具體個案仍應由司法機關依據各種主、客觀證據資料,來判斷是否成立侵權責任。
另外著作權部分,本件以攝影的方式重製他人的美術著作,這時候需要透過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有關合理使用的規定,個案判斷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規定,會不會構成侵權行為?
如果並不是以該北歐盤子圖樣為攝影著作的主要拍攝內容,而只是整個照片構圖的一小部分,應有較大機率可主張是合理使用。
以上說明可參考101年度民商上易字第1號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商訴字第31號民事判決見解。
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02-2542-9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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