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依據公司法第223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
假設XX公司的董事有:A(董事長)、B、C、D、E 監察人為:F、G
YY公司的董事有:A(董事長)、B、C 監察人為:D、E
(基本上就是XX公司和YY公司是董事和監察人高度重疊的關係企業)
現在XX公司要和YY公司借款,
XX公司簽約的負責人董事長A、YY公司簽約的負責人是監察人D(但是D同時也是XX公司的董事)
這樣的情形下合乎公司法第223條的規定嗎?
A:
依據公司法第223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
假設XX公司的董事有:A(董事長)、B、C、D、E 監察人為:F、G
YY公司的董事有:A(董事長)、B、C 監察人為:D、E
(基本上就是XX公司和YY公司是董事和監察人高度重疊的關係企業)
現在XX公司要和YY公司借款,
XX公司簽約的負責人董事長A、YY公司簽約的負責人是監察人D(但是D同時也是XX公司的董事)
這樣的情形下合乎公司法第223條的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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