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房子是30年前登記在公司法人名下,當年規定公司要有五個股東,所以找了朋友來掛名
後來爸媽買了工業區土地跟建商合建,當時的買賣契約還在,地主也還在是隔壁鄰居
過了幾年公司沒賺錢停業超過半年被政府廢止,當時的會計師收了錢跑路了
就沒有完成清算,現在房子想過戶到老爸的名下,但是卡在沒有完成清算
我的想法是如果可以證明房子是借名登記是最上策,但是當初房子是怎麼登記到公司的
應該有相關的會計帳,或是借名登記的契約這些,但是目前都沒有資料
如果走法院,法官會相信嗎?或是需要補齊那些資料
其餘三名股東皆已過世,這些年來房子都是由我家在使用,繳稅
會計師的部分是希望走清算,所以要把股東的繼承人找出來
是要請他們簽結拋棄股份嗎?或是確認股東身分至始不存在?
感謝回覆
A:
楊OO,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1.主要股東與公司成立借名登記契約關係,以30多年前的時空背景而言,真的是有可能的,惟應細究的是何人與之成立借名登記關係?為何要借名登記?房屋究竟是何人實際使用?有無作為個人生活使用?房屋是如何取得?買賣還是原始興建?買賣的話,價金是何給付?原始興建的話,工程款是何人支付?房屋稅是何人繳交?有無繳稅收據?權狀正本是何人保管?胥應舉證併說明,此乃關係法官對於借名登記契約有無之心證認定。
2.我方與公司有無借名登記契約書面,不當然影響法官的心證,有,加分,沒有,依其他事證,以為綜合判斷。
3.我方終止借名登記契約關係,再訴請公司移轉登記與我方,本屬可行,進步言之,若我方為公司最後登記負責人,屆時,在訴訟程序進行,必須選任特別代理人代理公司為之。
4.本律師回答如上,如有疑議,歡迎來電討論、賜教,謝謝。
順頌商祺
林衍鋒 律師
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
02-232790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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