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參照)。復按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司規定,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113條參照)。綜上,廢止登記之公司,其唯一股東死亡,得由其繼承人為該公司之法定清算人。(經濟部九五、六、三0經商字第0九五0二0九五六五0號函)
因此,若甲為該有限公司名義上之唯一股東,親屬也限定繼承了甲的權利義務,依法親屬就是法定清算人,要推派一人代表擔任清算人進行清算事務,而清算過程中若需協助可尋求律師或會計師幫忙,收費標準須依照實際委任內容而定。
以上回覆提供您參考
陳昭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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