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屬於業務工作,雖然業績高薪水也高,但是體恤新進夥伴,還不熟稔工作,所以在一年內享有如果沒有完成最低業績的要求,也會給予薪水30000,享有勞健保,但是近日兩位夥伴離職後,要求加班費,以及遣散費,當時離開兩位都是自己覺得不適合所以一位做了一個半月、一位做了7個月,但是我們服務對象都是公教人員,一般來說早上8:00到9:30會有討論與課程授課,9:30以後離開到下午4:30到5點以後就會回到台東單位,晚上大家會討論以及做自己的資料整理,6:30離開,以休息時間扣除12:00到13:30其他多出來的一個小時他離職後認定是加班,沒有達成業績目標,30000核薪,以日薪計算,公司在假日沒上班也是給薪,第一次調解會,調解委員覺的沒有不妥,甚至到勞工局檢舉,勞工局也覺的沒有不法,甚至現在到法院提告,有什麼方法可以遏止他們嗎⋯⋯
A:
首先貴公司與員工約定之每日工時為幾小時?
員工所主張多出一個小時算加班的依據為何?
另就自願離職部分,雇主是可不給付資遣費用的。
以上,請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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