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票連帶擔保債務人有ABCD四名,持票人系二手持有人,而持票人於本票到期日前因提示票據未受償,故向法院提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於強制執行程序進行間,債務人ABCD提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與因前項之訴所聲請之訴訟救助,而法院發現CD兩人從起訴前就未於境內,因此裁定命兩人限期補正公證單位認證委託他人代行訴訟之文書或補正親筆簽名之委託書時,人須在境內,因法院給的時間只有三天根本來不及做公證,以致書記官表示法官近期將駁回其訴,可是,四名連帶擔保債務人起訴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兩人被駁回的話,效力及於另兩人嗎?又持票人所持本票為債權轉讓關係而來,與開票人並未有債權債務關係,而持票人前手近期過世但有簽屬轉讓書,如此一來此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二手持票人要怎麼進行訴訟?還是法院會以程序於法不合駁回其訴(記得好像有看過什麼開票人不能以對持票一手抗辯理由對抗二手)?
A:
由於目前法院實務多認為連帶債務訴訟屬於普通共同訴訟類型(也就是說大家各自負擔債務,彼此互不相影響),所以委任不合法屬於個別獨立事項,程序駁回並不會影響到其他人。
本票如果是債權轉讓,應該表示本票上並未記載受款人,如果是無記名本票,那原票據持有人可以交付方式轉讓票據權利。這樣您方仍然可以主張本票的票據權利。並且您也有債權轉讓書作為債權證明。
為了確保審理時您的權益,建議除了該債權證明之外,仍然還是要有其他證據得以佐證原持票人與開票人間確實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本票連帶擔保債務人有ABCD四名,持票人系二手持有人,而持票人於本票到期日前因提示票據未受償,故向法院提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於強制執行程序進行間,債務人ABCD提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與因前項之訴所聲請之訴訟救助,而法院發現CD兩人從起訴前就未於境內,因此裁定命兩人限期補正公證單位認證委託他人代行訴訟之文書或補正親筆簽名之委託書時,人須在境內,因法院給的時間只有三天根本來不及做公證,以致書記官表示法官近期將駁回其訴,可是,四名連帶擔保債務人起訴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兩人被駁回的話,效力及於另兩人嗎?又持票人所持本票為債權轉讓關係而來,與開票人並未有債權債務關係,而持票人前手近期過世但有簽屬轉讓書,如此一來此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二手持票人要怎麼進行訴訟?還是法院會以程序於法不合駁回其訴(記得好像有看過什麼開票人不能以對持票一手抗辯理由對抗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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