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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債權之方法-續問


wOOOO 發問於 2005-12-14 | |

Q: 大律師,您好!

一.原問題:
有甲公司給付我公司之支票,遭銀行通知退票.我公司人員至甲公司了解狀況,發現甲公司已停業.且對方聯絡人告知:倉庫內所有貨品等皆有專人看管,無法取回。何時召開債權人會議,亦未有消息,到時候召開債權人會議,甲公司人員會再通知我公司。

請問:除了發出存證信函外,還有何方法可確保我公司債權?(亦或僅能等通知?或持續追蹤甲公司何時召開債權人會議呢?)

謝謝您。

二.廖大律師回覆 :
建議您針對支票退票部分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另關於您欲取回貨物部分,則建議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待法院准予假扣押之裁定下來後,可以舊法院裁定之債權額範圍內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可以指定欲執行之債務人財產標的為您所欲取回之貨物)。

三.續問

1.該公司已人去樓空,而支付命令是否有期限?

2.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償還票金及價金:須支付裁定費?金額約多少?

3.另外提起民事訴訟,而若我司貨物尚在,是否可提請假處份?此部份費用約多少?

4.亦或直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費多少?是否有可能法院會要求我司反擔保?

謝謝律師撥冗回覆.

因該公司已人去樓空,大門深鎖;該公司除應償付我司票款外,尚有我司已送達貨物,尚未給付價金;請問:

1.若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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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winni您好:
一、關於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訴法第515條規定: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換句話,該公司因已人去樓空,此種情形下,不宜發支付命令,因無法達到效果。
二、民事訴訴費用依據現行規定約為訴訟標的價額的百分之一點多,法院有公式可套用計算。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債務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假處分之裁定費用為台幣1000元,全額擔保提存至法院。
四、假扣押之裁定費用為台幣1000元,依實務上通常法院會裁定需提供債權額約3分之1擔保金。
五、假處分及假扣押裁定下來後,再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繳納執行費,執行費用為債全額之千分之8。
六、不管是假處分或假扣押,本案如尚未起訴,命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否則構成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原因。
廖信憲律師回覆

匿名

律師

A:  winni您好:
 1. 建議你先聲請假扣押,拿到假扣押裁定後,可先至國稅局查公司的財産(帳戶,車輛,不動 産),再對該財産聲請假扣押執行。
 2.如果對方公司巳人去樓空,且與你們營業往來不久,加上貨物也可能被搬走,對方公司負責人可能有惡意詐欺的行為,亦可檢具証據至警局對公司負責人提起詐欺告訴. 。
                洪幼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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