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一下律師 ,我本人在網站上購買手機殼 用7-11超商取貨 ~~
商品已經到超商 賣家沒有已簡訊通知我商品已到貨 ~~ 是用電子信箱通知 但是我沒注意到墊子信箱有本取獲通知
導致商品被退貨 ~~ 現在賣方 要告我 刑法第355條
A:
您好,
刑法355條要成立,至少要能證明您有「損害他人的意圖」以及施行「詐術」,單純的網拍不取貨很難想像足以構成本罪。況且,依消保法規定,此類通訊交易的消費者本來就有於一定期間內無條件解除契約的權利,要如何區別究竟買家(您)是故意損害他人,或是單純忘記,甚至是找到其他更好的商品來源而決定與原始賣家解除契約,相當的困難。因此,依您所述事實,您應無須過度擔心。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