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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構成侵佔罪或其他罪名


陳OO 發問於 2018-10-14 | 桃園 | 傳統製造業

Q: 我在公司服務12年,兩年前因下班時間車禍,公司說希望我以後不要騎車,買了一台車給我開,當時公司說錢不夠差五萬問我有沒有,我就拿出來付了,然後又說不然每個月扣五千...前前後後到目前為止保險費、稅金、保養...我已經付了13萬。如今我想離職,車子不是我的,豈不是該退還我錢?現在車子在我這,我請公司拿錢來牽走,這算侵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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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建議您先與公司確認當時車子購置時收取您5萬元款項的使用目的與方式,若是當作跟您借錢,公司應該要還您錢將車輛取走。若是五萬元當作是您跟公司租車的租金,則現在您不願繼續使用車輛,請公司盡速跟您處理跟您取車的事宜。
現在最為確定的是車子名字登記在公司名下,您只要有表明願意還車的意願,應不會構成侵占。至於使用期間的費用像是保養費、稅金等等,因為這部分是一般民事法律關係,建議您跟公司方再談談看權利義務應如何分擔才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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