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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在職所完成之產品


rOOO 發問於 2018-10-13 | 台中 | 資訊科技業

Q: 想請問如果離職後前公司將員工在職完成的產品申請設計專利!離職員工是否享有專利掛名的權利呢?目前才剛離開前公司1個多月而已!另外要如何證明此專利是在職時所完成的產品?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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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員工(也就是受僱人)在職期間完成的產品,應先分別該產品是因職務上完成之產品?或是非因職務所完成之產品?
一、若是職務上完成之產品:
依照專利法第7條之規定,如果是因職務上(也就是雙方雇傭關係中的工作上)所完成的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僱用人。但若您與雇主的僱傭契約另有約定,則應依雇傭契約的約定為主。
依照第7條第4項之規定,若您是該產品的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則您可向公司主張就該產品之專利享有姓名表示權。
二、若是非職務上完成之產品:
依照專利法第8條之規定,基本上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是您的。但若您的發明/新型/設計是利用雇主的資源或經驗而完成的,則在雇主支付給您合理報酬後,雇主可以在營業上使用您的產品。且您必須在完成非職務上的發明/新型/設計時,立即以書面通知雇主,有必要時也必須告知雇主您的創作過程。若雇主在收到您的通知後6個月內未向您有反對的表示,則雇主接下來也不能主張您的創作是屬於職務上所為了!

另外您在發明/創作/設計該產品時應留存有相當之過程紀錄,不論是檔案或是該產品應用範圍是工作上所使用等等皆可為憑(依實際創作過程紀錄)。


法條參考:
專利法第7條:
I.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II.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
III.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IV.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享有姓名表示權。

專利法第8條:
I.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II.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應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如有必要並應告知創作之過程。
III.雇用人於前項書面通知到達後六個月內,未向受雇人為反對之表示者,不得主張該發明、新型或設計為職務上發明、新型或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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