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阿里巴巴網購十餘支卡通造型手搖扇, 被海關攔檢並通知為仿冒品, 接著就要求去保二應訊, 上週還去了第一次的地檢署詢問, 當下檢察事務官有暗示是否與對方洽談和解事宜
該批手搖扇是購入當小朋友生日宴會小禮品, 並無販售意圖, 而且購買時也沒有留意是否為仿冒 (因為單價低) ...這樣子, 究竟有無觸犯商標法? 是否要先跟對方洽商和解事宜呢?
A:
商標法第70條第3款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你的行為屬於輸入,
如果你不知此等卡通人物造型手搖扇屬於仿冒品,且是以與市價相當之價格購入,應還有機會主張沒有侵害他人商標權的犯意。
但如果該等卡通人物造型手搖扇是以遠低於市價之價格購入,則極有可能被認定你應知此屬於仿冒品而侵害他人商標權,至於是否有販售意圖,似非該條款之要件,雖然法院有的還是會斟酌該產品的數量與價格而判斷是否有將之流入市面之可能,但構成觸犯商標法的可能性還是很大。
因此,雖然觸犯商標法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不能撤告,但仍建議機即與對方洽商和解事宜,只要和解,檢方職權不起訴或為緩起訴或聲請法院簡易判決處刑並予緩刑宣告的機會都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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