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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拐未成年是否成立


陳OO 發問於 2018-10-10 | 桃園 |

Q: 我(18)她(14)
我跟我女朋友 她因為在屏東 我住桃園
我們是遠距離戀愛 她因為她爸爸一直家暴打她
而跑來住我家十幾天 我有勸他 趕快回家
但她堅持不要 說不想回去 家裡面 很可怕
所以跑上來住我家 完全沒發生性行為
這樣誘拐未成年成立嗎 我要付出甚麼責任嗎

誘拐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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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我(18)她(14)
我跟我女朋友 她因為在屏東 我住桃園
我們是遠距離戀愛 她因為她爸爸一直家暴打她
而跑來住我家十幾天 我有勸他 趕快回家
但她堅持不要 說不想回去 家裡面 很可怕
所以跑上來住我家 完全沒發生性行為
這樣誘拐未成年成立嗎 我要付出甚麼責任嗎


您好:
刑法第240條第1項規定:和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略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和誘未滿16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和誘及略誘之差別在於行為人有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不正的方法,實施誘拐、違反被誘人的意思,使其離開原來的生活處所,而將其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倘若是得被害人之同意,加以誘拐,則屬和誘。但若被害人為未滿16歲之人,則以略誘論。

倘若是被害人自己跑來您住處,而非您使用強暴、脅迫或是得其同意後加以誘拐,則與上開刑法規定無涉,但是因為該少女才14歲,若繼續收容可能導致日後遭少女的監督權人提告侵害親權,為了維護您自身權益避免日後不必要的困擾,建議您協助該名少女針對其所述遭家暴的部分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及檢調機關尋求協助。

此外,倘若與14歲未成年女子為性交或猥褻行為,則可能除了觸犯略誘罪外,亦會觸犯與未成年子女性交及猥褻罪等相關刑責,此部分一併提醒注意。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睿益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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