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以下白話一點的意思是什麼?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上開債權,在新台幣300000及自民國106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案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吉本件執行費新台幣2404元與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之範圍內,於以扣押。
A:
(本院決定把)債務人對於第三人那些前述的債權,在新台幣300000附加利息,以及法院收取的各種規費,加總以後的金額範圍內,都扣押起來。
總之,整段話的核心是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至於所扣押的範圍,就是「在新台幣......之範圍內」這段話。
請問以下白話一點的意思是什麼?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上開債權,在新台幣300000及自民國106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案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吉本件執行費新台幣2404元與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之範圍內,於以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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