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目前本案經最高法院確定,第一審時我方為原告且勝訴,法院判決:訴訟費用應由被告支付.惟當初被告有6位(因為公同共有的關係),且因為我方僅要向其中1位引起訴訟者索取.是否可向這位索取全額?
A:
您好:
這個問題與民法的連帶責任有關,倘若被告間負擔連帶責任,則可以僅向其中一名被告請求全部費用;反之則只能向其中一名被告請求費用的1/6。
雖然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規定:「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然實際上仍須視法院判決主文是否有要求被告間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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