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2月的時候我買了手機,賣家說要來面交先匯訂金給他,我匯款了,第一次面交說出車禍沒來,第二次說家人生病不行,後來我直接叫他寄,她說下班寄,又沒寄在後來我說不要了要退款賣家也同意但遲遲不退款,這樣我該怎麼辦?
A:
您好,
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也就是說,因為您已經限期(直接叫他寄)要他給付,賣家卻沒有在期限內交付手機,您也已經跟他說不要了(解除契約),這時候您與賣家之間的契約已經解除了,而且可以要求賣家加倍返還定金。不過,依您所述的事實,賣家可能有詐欺的嫌疑,您恐怕要另外考慮請警方介入偵辦,避免其他人上當受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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