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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私自拿取商品給客人而未告知公司


謝OO 發問於 2018-10-03 | 台北 | 服務業

Q: 該名員工在職時負責公司批發業務, 離職後檢視該員之前與客人的接洽訊息後發現常常發錯貨給客人, 但皆未告知主管, 甚至擅自拿取公司商品補寄給客人, 或是直接將客戶訂單金額做減免, 意圖掩飾錯誤隱而不報。另外也有發現該員將公司業務手機內八月之前的訊息通通刪除掉了, 請問該名離職員工是否需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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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如果「補寄給客人」是公司本來就要負擔的義務(即使是因為這個員工的疏失所造成),那似乎沒有成立犯罪,但是將訂單金額作減免,如果該員工並沒有這個權限,那或許有可能成立背信罪。至於刪除訊息是否違法,則要看該訊息的內容,以及該員工的具體權限而定,或許有機會認為是「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而成立妨害電腦犯罪。

謝謝

A:  您好:
員工擅自將公司的商品補給客人,因為員工沒有不法所有意圖,可能較難符合侵占罪的要件。
但員工擅自將客戶訂單金額減免,可能構成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
若公司因此受有損害(如短收金額),也可以依民法及僱傭契約向員工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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