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為我本身有在其他廣告公司擔任配音
因聲音辨識度高
所以前公司廣告使用我的聲音
還是會造成我的困擾
可以跟前公司要求付費
還是請它們撤下,請他人重錄嗎?
A:
您好,
配音員或是聲優,依照腳本配音,可能是一種「演出」而成為著作權法上的表演著作,但是既然您是「為了前公司」而演出,則您與廣告公司間若非屬於僱傭關係,就是承攬關係,即使您與公司間沒有另外簽署任何的契約,如果您是員工,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員工在職務上的創作至少「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也就是前公司)享有」;如果您是包商,依據著作權法第12條第3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簡言之,在一般的情形之下,依著作權法的規定,要不前公司擁有這個表演著作的著作財產權,要不前公司依法也可以利用這個著作,您得以主張的權利相當有限。
因為我本身有在其他廣告公司擔任配音
因聲音辨識度高
所以前公司廣告使用我的聲音
還是會造成我的困擾
可以跟前公司要求付費
還是請它們撤下,請他人重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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