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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扣押薪資

強制執行扣押薪資


葉OO 發問於 2018-09-19 | 台北 | 其他

Q: 家人因積欠銀行債務有執行扣押薪資1/3, 但法院公文有載明(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若本執行命令所扣押之薪資債權系維持債務人與共同生活清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可公司會計還是扣押薪資1/3,家人因怕被解雇不好提出異議,所剩薪資也造成生活困難,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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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建議您寫聲明異狀給執行處,理由為因本人及共同生活親屬○人生活所必需,以衛生福利部(直轄市政府)所公告○○○年度○○省(○○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元)計算,並扣除共同扶養者依法應負擔之比例額○○○元後,每月合計為○○○元。但本人每月薪資扣除上開執行命令扣押金額後,僅餘○○○元,已難以維持一己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爰於法定期間內依法聲明異議,狀請貴院參照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至4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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