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是有限公司, 目前處於停業狀態, 帳上法定公積超過資本額又2/3多, 股東擬就超過資本額的1/3部分作股利分派,
請問可行嗎? 又章程部份需要做這部分的修訂嗎? 若需要, 其文字應如何表達?
因公司法112條, 未訂明, 另外241條 有限公司需否適用?
A:
您好,
您好有限公司盈餘的分派,依公司法第110條規定,只有適用到股份有限公司第240條第1項的規定,並沒有適用到第241條,但依法院實務見解(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重訴字第1299號),或有適用到第241條之規定。
如是依原章程分派盈餘,應無變更章程之必要,惟如股份分派結果有造成本登記資本的變動,才需要變更章程,
暫覆如上,如需進一步協助,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 02-2542-9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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