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工作內容常在倉庫中作業,且無監視器在倉庫,而作業通常就到中午吃飯才出倉庫
但區主管看外場監視器說都沒看到本人身影,懷疑本人是否沒上班由同事代打卡
並在本店主管面前詢問本人是否沒上班,並在多位同仁面前提調監視器
但卻無實質證據證明,且本店主管也說明本人在倉庫在監視器看不到之場所工作
並作證確有上班
該區主管這種行為是否構成妨礙名譽及公然侮辱?
因他說的非實且行為使本人難勘,貶低本人在公司內之社會地位
如此有算嗎?
A:
您好:
依照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又所謂公然侮辱,係指於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未指明具體事實,而以言語或舉動為內容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輕蔑行為,從而如僅謾罵他人而未指明具體事實,應屬公然侮辱。復按「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
主管只是質疑您是否有確實報到上班,並未對您有任何抽象謾罵,例如神經病、白癡這類的字眼,所以很難成立公然侮辱。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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