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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約訂金


鄭OO 發問於 2018-09-12 | 台中 | 其他

Q: 您好.我們是經銷商.在104年2月份時.客戶已和我們簽訂買賣合約.並收取30%訂金.可是直到目前為客戶並無要交機
的意願.原因不清楚.但是3年後卻來電告知.是否已付訂金部分可轉換成耗材商品.想要請教的是.據我所知.如對方不能屢行時.則訂金是不得請求歸還得.不知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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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關於訂金之返還,若 貴公司與客戶間之契約無另外規定,則依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104年迄今顯然已經3年多,若現在交機已無實益,則貴公司可以請求返還訂金,不必接受更換品項。且本債務之不能履行,係因客戶於交貨期限內未交貨,或雖未約定期限,經貴公司催告仍不交貨,均已陷於給付遲延,係可歸責於客戶所生, 貴公司可向各戶請求加倍返還所受領之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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