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想要請教一些有關之前手機欠費然後被寄支付命令聲請狀。
我是104年6月25日在遠傳辦手機,當時手機是男朋友用的導致他一直沒繳錢,然而停機拆機造成我在遠傳欠費,然而後面有債務協商也沒有理...中間很像有收過存證信函但是沒有理會他,今天收到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我該怎麼提出異議?
因為有看到上一篇說兩年時效性...已經過了..這樣還能要求強制我支付嗎?
因為手機不是我在用,只是用我的名字辦
A:
李小姐您好: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如您收到支付命令務必要在20日內提異議,如您未提異議導致支付命令確定,債權人可直接依照支付命令向您強制執行。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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