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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鈴申告的時機


羅O 發問於 2006-11-18 | | 公共行政業(軍公教)

Q: 律師您好:

請教想出民事訴訟可按鈴申告嗎?按鈴申告的時機為何?
可否答覆?
謝謝您的回覆!!

瀏覽人數:2030
匿名

律師

A:  您好:


理論上,民事訴訟並無類似刑事訴訟可以按鈴申告的規定,所以一般訴訟,是要由自己以書狀載明法定內容後提出給法院。


但如果您的訴訟是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簡易訴訟,就可以以言詞的方式提出,這或許是您想知道的答案,詳細規定,您可以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三章的規定。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
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
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428條:
[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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