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在某公司任職主管的工作,
在我部門服務的其中一位同仁因生產而請了產假與育嬰留停,
就在她育嬰留停滿一年四個月的現在公司聯絡她,想先詢問她想復職的時間(但只是詢問她意願並沒有要求她馬上復職或是離開)但她自己表示因為育嬰問題已搬遷,沒有意願再回公司工作。後來公司希望她離職的話請她簽寫離職單時,她則要求公司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公司人資部認為無法開立,因為是她自願離職。
由於是該員工直系主管,是希望這位員工能就非自願離職證明得到失業補助與就服站的幫助,但卻也擔心若幫她請非志願離職證明後如果對公司造成不必要的麻煩或糾紛我也會有責任。
所以有沒有兩全齊美的辦法?
A:
陳先生您好:
將來該名員工若對公司請求「資遣費」,則會因公司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而對公司相當不利,確實如您所述會有不必要的糾紛。
感謝您的提問!
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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