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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有關支付命令之效力?

有關支付命令之效力?


李OO 發問於 2005-12-13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有關支付命令:
收到支付命令二十日內提出異議,其效力為和?
如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不收或拒收逾3個月,支付命令是否無效?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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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敬覆如次,請卓參:
一、債務人在收受支付命令後,若未於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履行債務,也未以書面向法院提出異議,則該支付命令即發生與債權人勝訴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債權人可向法院請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將可以收受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若債務人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以書面向法院提出異議,則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即失其效力,程序上並轉為調解或起訴之程序,法院將通知聲請支付命令之債權人補繳裁判費,並通知兩造開庭審理。(依法可部分異議部分不異議,不異議部分將發生前述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二、支付命令若「未合法送達」於債務人,於發出後三個月即自動失效。債務人不收或拒收支付命令之情形,可能造成未合法送達,但法院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依據「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機關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仍可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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