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買家於107/01購買商品一批,簽收無誤,貨款支付日為2/28,3月初發現未匯入貨款時,去電找不到人,
公司於3月中旬寄出存證信函催收,一直都無回應,一個月後寄出支付命令,亦無得到任何回應,
直到4月底時,查到買家已在4/24解散了,
這樣看來,買家是否惡意不支付貨款,因為他們在3月中旬就已經收到存證信函,然後在4/24就解散,
我們小公司要如何討回這筆貨款呢?謝謝。
A:
您好,
公司法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除非是因為合併、分割或破產等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否則並不是一經解散就馬上消滅,必需等到清算程序終結,法人人格才會真正消滅(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385號裁定意旨參照)。所以,該公司縱使解散,只要還未清算完畢,您依然可以對其主張權利。
因此,若確定該公司還在清算中,您可以向清算人陳報債權;若您已經取得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亦可逕以該命令為執行名義,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黃士洋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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