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目前在嘉義仁義潭某飯店工作,7/10到職,雇主於8/22告知我,做到9/10就需離職,原因我父親身份為同業,終究我還是會離職回到家中幫忙,請問這樣我可以領資遣費和申請謀職假嗎? (似乎好像有簽訂試用期合約,但只有簽訂7/10~8/10)
A:
您好
建議您先確認一下試用期的期間到何時
倘若試用期已過,雇主想要解僱勞工,需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相關規定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倘若未符合以上規定,則解僱不合法,您可以主張僱傭關係繼續存在,請雇主給付您薪資
若您無意繼續在該飯店工作
因您工作期間僅2個月,故資遣費應為您的月薪除以12
而謀職假每星期則可請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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