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是小吃店加盟商
當初加盟時業主有口頭告知說淨利潤有六成
不過我們加盟完之後營業一陣子了
淨算過利潤根本不到五成
造成我們其他加盟商紛紛倒掉,甚至自己賠錢收場
不過在合約裡面沒有提到利潤的問題
請問我有什麼方法可以諮詢還是追討的嗎
律師
A:
一、按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事業不得就其服務、商品、廣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對與其服務、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3點至第5點之規定,加盟主未於締約前給予加盟業者合理審閱期間、未提供開始營運前及加盟期間之各項費用、及其他重要交易資訊,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者,依公平交易法第42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二、因此,加盟主應有客觀事實始得為廣告宣稱,以盡其為廣告行為所應負真實表示之義務。由於獲利或利潤等表示,係有意加盟者判斷營運風險、投資報酬率、回收期間、加盟體系成長性之重要項目,且為據以評估加盟與否之關鍵,若加盟主無「淨利潤有六成」之相關佐證資料,卻以市招、傳單、說明會或其他媒體等方式廣告者,或因加盟主未提供相關重要交易資訊,將使有意加盟者產生該數據為其例示最低保證之獲利或利潤,或該例示之獲利或利潤應足代表加盟該品牌平均可達獲利或利潤之認知,足以影響有意加盟者之交易決定,而有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屬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而違反上開公平交易法之相關規定。
三、從而,若因加盟主違反上開規定致生損害加盟業者之權利者,加盟業者亦得依侵權行為相關法律規定主張自己之權益,當然,若加盟契約中有約定保證金、擔保金、違約金或其他損害賠償之約定,亦得依各條款約定向加盟主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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