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網上販售被要求主動和解否則提告

網上販售被要求主動和解否則提告


sOOO 發問於 2018-08-21 | 台北 | 其他

Q: 你好 我想請問 前陣子我找到廠商打算在蝦皮販售商品,也詢問廠商照片是否可使用,對方說可以
po上蝦皮沒多久商品也尚未售出,收到了一家環球豐誠的訊息說我照片侵權,請我聯絡律師否則提告後,隨即封鎖對話
看到網路上有很多人打去和解對方開價一張照片$30000,想請問如果不和解被起訴,這樣罪刑會比和解$30000嚴重嗎?
如果我提供上游廠商的資料及允許我使用照片的對話,罪會比較輕嗎?

瀏覽人數:968

A:  Sara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問題,謹說明如後供您參酌:
一、 首先,您所PO的商品照片若具有原創性,並符合著作權法所規定「著作」之要件時,則該照片應屬於著作權法之「攝影著作」。
二、 又,依據您所述,您於照片PO上網前,曾向廠商詢問是否可以使用,並徵得廠商同意,此部分建議您先將相關詢問過程之內容印出,以利日後舉證;再者,您是否有向廠商確認是否對於該攝影著作享有著作權?若有,則此亦可作為有利證據。
三、 至於您表示曾收到某公司的訊息,表示該照片侵害其著作權,然該公司對於照片是否享有著作權?您是否已查證?對方是否已提出其為著作權人之證據?此需先確定,以利於您判斷是否需與對方協商和解。
四、 設若該公司確為著作權人,您可與對方協商和解,和解金額得由雙方協商,依您能力範圍內與對方協商談判,並非定額,又因為著作權侵害原則上採告訴乃論,設若無法在進入法院前達成和解,雙方於偵查中或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仍得繼續協商和解,若和解成立,告訴人可撤回告訴。
五、 再者,您詢問提供上游廠商資料及廠商允許使用照片的對話,此可提供給法院作為非故意侵權及行為後態度良好之參酌,通常法院也會以此作為於量刑的參考。
謹報告如上,供您參酌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