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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高 發問於 2018-08-19 | 台北 | 其他

Q: 我想詢問:因為公司負責人過世,我想要用基金代墊拿到薪資與遣散費,但公司營業登記地與上班處不同,我應該寄到哪個地址才對?

公司負責人 公司負責人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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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高先生/小姐您好: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再依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如您要發支付命令,可向公司營業登記地或是上班地的法院皆可遞狀聲請。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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