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因騎腳踏車在路口與機車發生碰撞、導致機車後座乘客因重心不穩左手撐地造成骨折、車禍發生後、我有和對方多次進行調解、但調解金一直談不攏、在開簡易庭前也有在調解庭做調解、也調解不成、在簡易庭上我也坦承過錯、最後法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判決拘伇40天、可易科罰金。
請問律師、我有誠心要和對方和解、但基於賠償金對方要求過高而談判不成、和解不成是不是無法判緩行?(除和解不成外、其他的緩刑要件我都符合)
對方有書面恐嚇我如果不依照對方所提出的賠償金賠償、將來在法庭上會在提高賠償金、請問我是否可以在提出上訴時做為佐證?利於自己上訴聲請緩刑呢!謝謝
A:
就您的問題,簡要回覆如下:
1. 因未能檢閱相關資料,所以無從判斷對方索價是否過高;而是否有「誠心要和對方和解」則流於主觀判斷,在法庭上以此抗辯多半無實益。
2. 在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若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甚或取得被害人的宥恕,實務上比較難獲得緩刑寬典。
3. 建議若提起刑事上訴二審,仍可與被害人洽談和解以爭取緩刑,至於和解金額也可以「40日易科刑事罰金」之金額為洽談基礎。畢竟,若未達成民事和解,您除了刑事責任以外、被害人尚有可能另外訴請民事賠償,屆時您可能須負擔刑事罰金+民事賠償,不見得必較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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