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旅客曾經參加過公司旅遊行程,有留下E-MAIL及手機簡訊及LINE,請問不定時發送旅遊產品資訊是否違法?
A:
您好:
關於公司不定時寄送旅遊產品資訊,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一事,必須視旅客先前提供個人資料予該公司時,公司是否已經告知個資蒐集之目的以及利用範圍,尤其必須留意不得任意作為目的外之使用。
倘若公司先前即已明確告知旅客所蒐集之聯絡資訊將來會做為寄送行銷廣告之用,旅客於明知此點之情況下仍然同意並提供資料予公司,則並無違法之問題;然而,倘若先前並未明確告知或取得旅客同意,或是旅客嗣後表示不願再授權公司利用該等資訊作為行銷之用時,公司即應立即停止利用該等資料。此部分規定在個資法第20條第2項:「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倘若公司繼續利用,則就涉及違法情事,依照個資法第47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公司不可不慎,莫因小失大。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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