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向祭祀公業派下員購買土地建屋,因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多年後祭祀公業管理人向地方法院訴請拆屋還地,案經高等法院調解,本人須再以每坪陸萬元向祭祀公業購買,雙方達成和解。
和解筆錄(內容)第七項付款方式由兩造另行協商,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日買受人應將價金尾款全部給付完畢及第十項上訴人如未依上開約定給付價金,即同意地院判決內容拆除地上物及返還土地於被上訴人。
本和解案雖經3度協商,因雙方對付款方式無法達成共識,且協商期間被上訴人多次藉故動怒,態度傲慢,出言不遜,致協商破裂,甚至揚言不再與吾協商,致遲遲未能達成和解,日前對方(被上訴人)以存證信函要求我(上訴人)須於5日內依和解價金向其購買,否則將依民法第101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拆屋還地。
本案徵結在於付款方式尚未達成共識,致上訴人無法依約給付價金,非拖延或不給付,且被上訴人亦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人應未違約,此情況下被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拆屋還地,法院是否會受理?我該如何處理?
謝謝!
A:
敬覆如次,請卓參:
一、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時,執行機關應於確定條件已成就時始得開始執行,若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對於條件是否成就有所爭執,則因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究權,故不得據以執行,應命當事人另循訴訟解決(基隆地方法院74年法律座談會參照)。
二、據台端所述,個案中所稱之調(和)解筆錄若係附條件之執行名義,債權人若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台端若對於條件之成就有所爭執,可提出書面異議,請求法院駁回強制執行。
三、至於台端之個案究竟執行名義之條件是否成就,仍須視調(和)解筆錄之全部內容及雙方實際履行情形而定,債務人若有刻意以不正當行為阻止條件之成就者,依民法101條規定,確實可能發生「視為條件已成就」之效果(當然依同條規定,若債權人刻意以不正當行為促使條件之成就者,依民法101條規定,亦可能發生「視為條件不成就」之效果)。為免雙方繼續衍生強制執行之爭執與訴訟,建議應儘速繼續協商價金之給付,並且不應提出不合理之付款方式要求。
律師
A:
[quote:d66875cefb="俊哥"]律師您好:
本人向祭祀公業派下員購買土地建屋,因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多年後祭祀公業管理人向地方法院訴請拆屋還地,案經高等法院調解,本人須再以每坪陸萬元向祭祀公業購買,雙方達成和解。
和解筆錄(內容)第七項付款方式由兩造另行協商,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日買受人應將價金尾款全部給付完畢及第十項上訴人如未依上開約定給付價金,即同意地院判決內容拆除地上物及返還土地於被上訴人。
本和解案雖經3度協商,因雙方對付款方式無法達成共識,且協商期間被上訴人多次藉故動怒,態度傲慢,出言不遜,致協商破裂,甚至揚言不再與吾協商,致遲遲未能達成和解,日前對方(被上訴人)以存證信函要求我(上訴人)須於5日內依和解價金向其購買,否則將依民法第101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拆屋還地。
本案徵結在於付款方式尚未達成共識,致上訴人無法依約給付價金,非拖延或不給付,且被上訴人亦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人應未違約,此情況下被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拆屋還地,法院是否會受理?我該如何處理?
謝謝![/quote:d66875cefb]
敬啟者:
有關所詢問事項,因未見和解筆錄全部內容,因此尚無法作判斷。
聖德法律事務所/林順益 律師 200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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