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的職務是業務人員,因為本身有疏忽而訂單開立錯誤,開到其他品項,客戶因而做退貨。但此品項客戶還是會陸續下單,所以這批貨暫且退回公司當作庫存,時間推算大約會需要2-3年才能消完。
問題來了,這段期間如客戶做改版,很有可能庫存是要做報廢的,關於這部分公司有立場向業務求償嗎?
另有問題,這當中如我打算離職,庫存未銷貨完的部分公司有法律上的立場向我求償嗎?
責任釐清:業務開單的公司規定流程,開立完訂單後必須由一位內勤的業務主管做覆核動作,訂單的表單格式也有此一簽名欄位,而依公司規定覆核訂單時,業務必須交予客戶原始訂單供覆核,這部分我有提供客戶原始訂單,懲處會議時覆核人員因此背負一些責任。
另外我在公司報到時並沒有簽訂任何條約,薪資採固定制,並沒有所謂的業績獎金,或是抽成。
以上這些想知道自己的立場和責任對於開錯訂單,在法律上是否有非賠償的責任?
A:
J小姐您好,
依照內政部75年9月2日台內勞字第432567號函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11月17日台勞動一字第27508號函釋意旨,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明定損害賠償之規定應無不可,惟賠償之計算及額度涉及其合理性與相當性,宜循司法途徑或協商處理,不得由資方片面於工作規則中規定;至於賠償之方式,亦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不得逕行扣發工資。
再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本件中公司所受之損害是否為您造成尚有疑慮,您可拒絕賠償並先請求勞資調解,以解紛爭。
若您於公司受損害之期間離職,最後責任認定您需負責,不論您是否離職公司仍得依民法相關之規定向您求償。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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