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謝謝你之前的回答, 再請問一下
對於未載明到期日之本票, 提示日既為到期日, 現有本票也無任何見票或提示相關字眼
, 據了解前手也沒有在轉讓本票前寄存證信給發票人提示,我是否就無 期後背書相關限制,
是否還有其他可能使我無法對發票人完成本票裁定並強制執行.
因為此前手無錢無工作想一肩扛起所有債務(擺明賴賬), 發票人為其姻親並有薪資,
因為發票人住高雄,本人住新竹, 如果委託貴公司幫我處理此問題, 收費為何?
A:
一、若是發票人主張期後背書,應由發票人舉證證明其第一後手有於何時提示之事實,否則應認為非期後背書。
二、發票人若以實體理由針對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提出抗告,應會被駁回(實體理由應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在取得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後(實際上若能證明本票裁定已送達發票人時,即可),即可聲請強制執行。但若發票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並供擔保時,可能停止強制執行,等候判決確定。
三、委辦個案不宜於本義務服務專區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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