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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契約書


邱OO 發問於 2018-08-08 | 台北 | 其他

Q: 你好.我想問一下.我目前住房東的租屋地方.住四年了.第1.2年都有簽租屋契約書.之後就沒再續約簽了.但還是照樣每月繳租金.然後最近我上網查發現是說每年都要續約重新簽契約書.這是對雙方保障的權益.我前幾天打給房東.請他再簽契約書..可是他只說沒有簽的.只有口頭談而己..這樣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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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邱小姐您好,
按民法422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次按民法451條,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再按土地法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您與房東於簽約第1.2年有簽訂租賃契約,惟嗣後無簽訂書面契約依上開法條之規定係構成不定期租賃契約,又於不訂期租賃契約中房東欲收回房屋須符合土地法100條之要件始得終止租約。建議您若覺得仍無保障,可以將電話對話錄音,以證明雙方確有租賃契約存在。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A:  邱小姐您好:

依照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如您未與房東以書面簽約,則您的租約視為不定期限的租約,雙方可隨時終止租賃契約。
如您欲保全自己權益,還是必須請求房東跟您簽訂書面契約。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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