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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18-08-07 | 台北 | 服務業

Q: 工作室飲料店,發生在開店,當時開關鐵門,有損壞所以請師傅來處理,後來有另一位員工來,任易操作損壞鐵門,而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壞,而師傅來時有說卡在上面就不能再放下來了,而放下來會造成更大的傷害,而後來的修繕費,雇主是要由我全責賠償,而直接從薪資裡面扣除,而當初進公司也沒有談到任何賠償事項的問題,而當初也沒人告知會發生這種事情,而當時是第三次自己操作,而我之前得知的訊息就是進門之後需要趕緊關上,那請問我這樣還需要負全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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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陳先生您好:

依照內政部75年9月2日台內勞字第432567號函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11月17日台勞動一字第27508號函釋意旨,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明定損害賠償之規定應無不可,惟賠償之計算及額度涉及其合理性與相當性,宜循司法途徑或協商處理,不得由資方片面於工作規則中規定;至於賠償之方式,亦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不得逕行扣發工資。

再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本件中,鐵門之損害是否為您造成尚有疑慮,您可拒絕賠償。可先請求勞資調解,以解紛爭。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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