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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債權人自行訂立的切結書之法律效力

債權人自行訂立的切結書之法律效力


陳OO 發問於 2018-08-07 | 台北 | 其他

Q: 律師您好:

甲乙丙為債務人 丁為債權人
丁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可以對全部債務人或其中一個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
那這時候如果丁與甲乙丙分別簽立一份切結書約定債務人分別應負擔的部分金額並匯款
假設最後乙過了約定付款時間還是沒匯款給丁,這些切結書會有法律效力嗎?還是丁依舊可以用確定判決對甲丙提起強制執行請求乙未給付的部分?
債權人於強制執行前自行訂立的切結書之法律效力是什麼?

謝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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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律師您好:

甲乙丙為債務人 丁為債權人
丁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可以對全部債務人或其中一個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
那這時候如果丁與甲乙丙分別簽立一份切結書約定債務人分別應負擔的部分金額並匯款
假設最後乙過了約定付款時間還是沒匯款給丁,這些切結書會有法律效力嗎?還是丁依舊可以用確定判決對甲丙提起強制執行請求乙未給付的部分?
債權人於強制執行前自行訂立的切結書之法律效力是什麼?

謝謝律師!


陳 先生/小姐您好,所詢問題扼要答覆如下:
丁既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可以對全部債務人或其中一個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然又與債務人分別簽立一份切結書(即協議),約定甲、乙、丙分別應負擔的部分金額,即表示債權人丁同意僅對甲、乙、丙各自請求該個人依協議應負擔的部分金額(其餘則拋棄)。甲、丙二人既已依協議履行其各自與丁協議之義務,則事後如若丁仍持確定判決對甲、丙提起強制執行,請求代為給付乙應負擔之部分,依法甲、丙二人可以先依雙方之協議提出抗辯拒絕給付,此為契約(或稱:合約、協議)之效力;或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以上提供參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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