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是公司的股東對於公司的財政狀況,心裡一直存有疑問,多次發函請公司寄出財務報表,財務部門卻總是使出拖字訣,始終不肯拿出相關報表,只准本人親自前往公司進行抄錄, 因本人在其它單位任職無法親自前往,想請問律師關於公司法第230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有將財務報表分發各股東的義務,所以股東應該有請求公司寄發財務報表的權利,面對目前公司只准股東親自前往公司進行抄錄做法我應該採取何種行為才能保障自身的權益呢?
A:
您好,
因您的提問未說明公司的種類,以下先設定為股份有限公司加以回覆。
如您所提的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第210條規定,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股東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如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抄錄、複製或未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因此,如 貴司為股份有限公司,未依以上規定提供資料時,可向主管機關檢舉,要求主管機關處罰並限期改正。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02-2542-9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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