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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合夥人組成身分


張OO 發問於 2018-08-06 | 桃園 | 服務業

Q: 目前要成立一家建設公司組成的合夥人共有三人,其中兩人是用個人身分加入,但另外一人卻是用公司名義加入,但他是那家公司的負責人,請教一下如此身分加入對整個契約的權利義務和個人身分加入會不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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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 首先,必須釐清的是成立合夥事業與成立公司乃是兩者不同的事:
(一) 合夥:
所謂合夥者,指的是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民法第667條規定參照)。但合夥事業並非「法人」,沒有權利能力,故合夥之權利義務均屬於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民法668條規定參照)。而且,合夥事業如果虧損,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則由各合夥人對於不足清場債務部分,須以其單獨所有財產負無限「連帶清償責任」(民法681條規定參照)。
(二) 公司:
所謂公司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依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故公司是法人,在法律上得為權利主體,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關於公司之種類簡述如下(公司法第2條規定參照):
1、 無限公司:兩人以上股東所組成,股東對公司債務,均負「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2、 有限公司: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負責任。故股東所負的是一種「有限責任」。
3、 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共同組成,其中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連帶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負責。
4、 股份有限公司:指兩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成,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所認股分,對公司負責任的公司。故股東所負的也是一種「有限責任」。
(三)一般在實務上而言,設立之公司種類多數為「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兩種。
二、 依照本案例所詢之內容:「目前要成立一家建設公司,合夥人有三人,一人為公司,」等語,並無法判斷是要成立合夥事業?或者是設立公司(即法人)?以及如要成立公司,是成立何種公司?茲分述如后。
三、 如果本案例要經營的僅僅為合夥事業;或成立公司,但其中一位股東是以公司名義成為股東,且所負為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則顯然違反公司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又公司法第13條為強行規定,依據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行規定者無效【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7號民事判決參照】;
四、 如果你們要成立兩合公司,則以公司名義成為股東者必須是負有限責任的股東,方不致於違反上開公司法第13條之規定。反之,若係成立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則無問題。
五、 末,就有限責任之性質而言,股東均係負有限責任,並不因以公司名義或個人名義成為股東而有不同,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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