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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這樣做是逃漏稅嗎


葉OO 發問於 2018-07-31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好

請問公司這樣做是逃漏稅嗎?

1. 老闆名下有很多公司,有互相進出貨,有開發票,從未申報為關係企業
有些公司不在老闆名下但負責人跟人頭沒兩樣,老闆叫他往東不敢往西

2. 有幾間公司是跟別人合資,老闆不喜歡其他股東,就叫會計把合資公司(A)的發票減少,給客戶開自己獨資的公司發票(B)
也就是本來應該是A跟B進貨再賣給客戶的東西,簡化為B直接賣給客戶,少付一次5%的稅+減少A的銷貨
帳上進出貨也都這樣做簡化,但實際上客戶還是只跟A接洽,沒有跟B接觸

3. 老闆把部分客戶移轉到人頭公司去出貨,每年再對分利潤

4. 部分員工是外國籍,沒有工作身分,用旅遊名義滯留,時間快到就出國再回來,跟一般員工一樣要打卡+事先請假

如果要檢舉找哪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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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葉大雄:

您可逕向國稅局檢舉公司逃漏稅,但應注意向國稅局檢舉案件時,應具備以下3點要素:一、被檢舉人的姓名及地址,若是公司行號,必須載明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二、逃漏稅事實及具體事證;三、檢舉人的姓名及住址。

再依照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及63條規定「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如公司確實非法讓外國人從事工作,公司恐將被處以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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