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因為99年違反商標法被法院通知開庭,因為舊住處已經不住那導致聯絡不上沒收到法院傳票變成通緝,前陣子因為聯繫上了至法院偵查庭,時間過了那麼久,況且包包是從二手店購入不知道是假貨,我因為收到不喜歡所以上網賣掉,結果檢驗後是假貨就變成違反商標法,我並非刻意賣假貨 真的不懂,現在該怎麼做才好?另外9年前還有個案子判七個月,這次聯繫上我法院怎麼沒有提到判七月的案件呢?因為通緝聯絡上 所有資料都會顯示嗎?還是所謂案件太久消滅呢?麻煩律師了
A:
林小姐您好:
依照商標法第97條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您可證明自己確實不知悉該包包非假貨,則可避免商標法第97條之罰則。
地檢署皆會調閱您的前科紀錄,前科並不會因案件太久消滅。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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