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大律師:
有個問題想請教您
我遭受詐騙集團以假應徵真詐財方式
騙取財物
由於當時都是以領現金方式交付給嫌犯
目前嫌犯均被警方查獲
(筆錄上已有提出存摺影本及損失的金額)
那我目前是否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
等法院裁定確定後才能到國稅局查嫌犯的財產嗎??
另外
我必須提出那些資料給法院當證物呢??
麻煩撥空回覆
感恩
A:
一、可以於起訴前先聲請假扣押裁定。
二、可以以報案三聯單或其他侵權人所交付之書證及存摺領款紀錄為憑,聲請假扣押,不過法院通常仍會裁定須提供擔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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