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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他項權力證明-普通抵押權

他項權力證明-普通抵押權


AOOOOOOOOO 發問於 2018-07-28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你好,
債務人欠家父50萬卻遲遲無法還款,故於民國95年抵押土地給家父,清償年限資料是寫民國97年,從民國95年至今討債多次,債務人並無還款。現今家父已過世,我們也去辦理繼承此筆抵押權,請問抵押權是否有年限?若年限到了,債務人所抵押的土地就是我的嗎?在抵押權年限內,我有需要去地政事務所更改此筆抵押權的任何資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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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nnecolour您好:

依照民法第880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您家父的借款債權請求權時效為15年,您需盡快在時效內向對方請求返還借款。
如借款經過15年未向對方請求,且再經5年亦未實行抵押權,則抵押權消滅,亦即原本存續在土地上的抵押權即消滅,對方可請求塗銷抵押權。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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